律师说法

近日,万商天勤收到了来自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感谢信,以感谢万商天勤合伙人祝诣茗律师、张鑫律师牵头的律师团队在承办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表现出的专业、负责、精益求精的法律服务精神。
祝诣茗——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万商天勤青年合伙人俱乐部 主任亚洲开发银行(ADB)咨询顾问地方政府投融资研究中心 特聘专家北京市行政法学会 理事北京市互联网法院 首批特约调解员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特约调解员
建设工程合同因故提前终止或解除,工程价款如何支付?理论上讲,在合同约定总价的情况下,可根据工程量比例或工期比例计算;在合同约定单价的情况下,可根据工程量计算。
近年来,为了节约成本、充分利用资源、降低风险,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公司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针对合作方之间纠纷;而对合作方与第三人的之间纠纷,该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未有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务中,通常由建设单位将勘查、设计服务分别单独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交付的勘查报告、施工图纸等进行施工,因此施工单位一般认为“勘查、设计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风险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建设单位向勘查单位主张赔偿,与己无关。
《合同法》第79、80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第93、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解释解释(二)》第23条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中债权让与和合同解除的主要情形是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让与给第三人,债权让与、优先受偿权以及合同解除,是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关系着承包人的重大利益。
祝诣茗

祝诣茗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18601121773
执业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