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经验分享之二 先天性疾病?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作者: 刘丙彬律师 2022-12-01 173129人阅读

主题词:健康保险、先天性疾病、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2019年6月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原告承保健康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21年9月原告突发胸背部疼痛,并双下肢瘫痪,先后在××市人民医院及××省立医院就诊,2021年9月在××省立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的主要诊断为:T4-5椎管内血管畸形并出血;手术中提示“见硬膜外血肿”;病理诊断为:(脊髓血肿)送检为大量红细胞及少许炎细胞及纤维母细胞。原告的医疗费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为近十万元。原告出院后不久即向被告要求保险赔付,被告收取原告的全部理赔材料后,于2021年11月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对原告的医疗保险金不予赔付。原告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及医学知识,担心斗不过保险公司,打不赢官司还输了钱,经过长期的思想斗争,无奈之下,求助本律师维权。


律师对案件的分析:


一、原告与被告形成人寿保险合同关系,属于健康保险。原告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原告也已经向保险公司及时申请理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全面分析病历资料,认真了解疾病知识,查找大量医学资料,律师对原告的疾病分析如下:原告的疾病经××省立医院主要诊断:T4-5椎管内血管畸形并出血,其他诊断:颈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病理诊断:(脊髓血肿)送检为大量红细胞及少许炎细胞及纤维母细胞。手术记录记载:见硬膜外血肿,程酱油色。MR影像诊断报告单诊断及出院记录记载:1、颈椎退行性变,C3/4-C6/7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2、胸椎退行性变,T4/5椎间盘突出;3、T4-5椎体后方异常信号------,综和病历情况,原告的疾病按照疾病诊断金标准,应当以病理及手术记录为准,疾病名称应当是:脊髓硬膜外血肿,颈椎及胸椎的狭窄属于退行性变及椎间盘突出导致的狭窄,以上疾病并非先天性血管畸形。


三、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认为是先天性疾病,并拒绝赔付,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的代理思路、策略及主要工作:


(一)代理思路及策略:1、本案属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首选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主要工作: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结合案件情况、全面认真分析原病历资料、影像报告、诊断书、理赔申请被拒绝的证据。结合保险合同,全面、专业分析、形成证据目录、证据清单、代理意见等,并将律师整理的医学资料提交法庭参考,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赞许。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款近十万元,同时判令被告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原告的全部赔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


经验总结:保险争议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时,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积极维权,不要畏惧保险公司的强大实力;律师代理案件要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认真全面分析案情,要全面分析案件复杂情况,找到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与法律规定及法理依据,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刘丙彬律师


2022年8月


刘丙彬

刘丙彬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13563819818
执业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