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振兴律师,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师从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及丰富的诉讼、非诉实践经验。自2006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1,代理驻马店市汝南县王某涉嫌强奸罪,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法院认定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代理驻马店市汝南县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一方,通过努力,迫使被告人就民事部分向被害人赔偿20多万元。

  3,代理驻马店市上蔡县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4,代理赵某与驻马店某大型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争议委员会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不服起诉到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驻马店某大型车辆有限公司无故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向赵某支付18000多元的赔偿金。

  5,代理驻马店市某县杨某(男)与李某(女)彩礼纠纷一案,李某与杨某举行结婚典礼生活一年多之后不辞而别,本律师代理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杨某支付的彩礼50001元及戒指等,法院通过审理最后判决,李某及其父母向杨某返回彩礼50001元。

  6,代理驻马店市任某涉嫌强奸罪,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任某犯强奸罪,具有从轻情节,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7,代理驻马店市某县李某与贾某、湖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案,李某因燃放不合格烟花被炸伤眼睛,致使一只眼睛失明。法院经审理认定湖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出售不合格产品,贾某作为经销商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湖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贾某某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

  8,代理驻马店市某县银某诉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某县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银某负次要责任,许某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许某及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受害人银某25000元,银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本律师通过努力,后经法院调解,最终许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银某各项损失共计51000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银某的利益。

  9,代理驻马店蔡某故意杀人一案,历经四年之久,经过三次庭审,最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10,2011年参与办理驻马店某县共2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开设赌场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重大刑事案件。

  11,2012年参与办理某市挖掘机培训学校在各大电视台作虚假广告,招收全国各地学员被检查机关指控涉嫌诈骗罪,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被告人之一魏某被判处缓刑。

  12,代理某县抢劫金店被告人之一李某(曾被河南都市频道报道),李某被法院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13,代理王某与刘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律师运用有力的证据与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王某争取到十一万多元补偿款。

  14,代理刘某与王某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为刘某争得死亡赔偿金的一大部分赔偿款。

  15,遂平县李某购买的手电筒在充电时发生爆炸,致使其左眼受伤,眼球被摘除,构成五级伤残。李某投诉到驻马店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发生爆炸手电筒的生产商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赔偿,电器公司全权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本律师在做了大量调查工作之后,在驻马店市消协的主持下与受害方进行了数十次的谈判、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

  16,代理张某因喝醉酒滋事与前来处理的南海公安分局民警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两位民警被鉴定为轻微伤,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李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17,代理张某盗窃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三千多元,涉嫌盗窃罪,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18,李某诉某置业公司建筑物倒塌损害赔偿一案,代理某置业公司。本律师根据事实,提供多组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得到公司负责人的认可与好评。

  19,代理杨某非法拘禁及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法庭当庭宣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半月后被告人出狱。

  20,肖某某作为传销组织成员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辩护观点得到采纳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两个月后肖某某出狱。

  21,代理原告吕某诉某县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所公共道路妨害通行一案,在吕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向交通运输单位追偿获得法院支持。

  22,因冯某某等人对石材公司挖地行为不满,采取堵路等方式要求石材公司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某某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拘留、逮捕。本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鉴于冯某某在看守所关押九个月,法院最终判处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上诉期过后冯某某出狱。

  23,代理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在逮捕之前被取保候审。

  24,办理驻马店市特大毒品贩卖案件,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涉案毒品数量近五公斤,历尽各种困难,部分辩护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处刘某死刑缓期执行,保住性命。

  25,吴某诉赵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求。二审代理吴某上诉,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赵某某支付吴某钱款,吴某胜诉。

  26,张某为驻马店市某中学一名学生,因平时缺少零花钱,多次采取恐吓、殴打方式强行向在校学生索要钱财。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家属聘请本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7,常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新蔡县人民法院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常某的儿子找到本律师代为上诉,经过努力,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8,许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通过律师努力工作,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辩护效果显著。

  29,李某因迷于上网,在网吧顺手牵羊偷拿别人几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建议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予逮捕。后李某被取保候审。

  30,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宣布逮捕。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31,林某从当地卫生院辞职开设了一家诊所,从网上购买了自称是祖传秘方的药品给患者使用。因祖传秘方药品为个人私自生产加工,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属于假药。林某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林某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32,代理陈某非法经营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假烟30多万元,辩护人提出非法经营的数额部分存在重复计算,部分证据不足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认定陈某非法经营假烟数额为20多万元,得以从轻处罚。

  33,代理某公司涉嫌诈骗一案冯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应以任职时间节点来认定诈骗数额,部分参与不应全部追责等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冯某的诈骗数额由公诉机关指控的60多万元变成30多万元,得以从轻处罚。

  34,代理李某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庭审时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李某在某一时间段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观点被法院采纳,结果李某的诈骗数额得以减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若以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应该在三年以上量刑)

  35,遂平某粮油公司诉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某一审败诉。二审代理万某上诉,经过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直接改判,驳回遂平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败为胜。

  36,代理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庭审时据理力争,张某某被判处单处罚金。

  37,代理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罪、刘某、杨某窝藏罪案,部分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8,毕某某因贩卖自己的银行卡并帮助别人在自动取款机钱,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人代理二审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撤销一审判决改变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毕某某重新量刑,减为有期徒刑六年。



擅长专业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服务地区

河南 - 驻马店

基本信息

姓名
王振兴
执业年限
15 年
地区
河南 - 驻马店
手机号码
15039683233

执业信息

所在律所
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职务
律师
执业证号
14117201010133700
律所地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与铜山大道西南角尚客酒店11楼
王振兴

王振兴律师

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15039683233
执业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