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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土地证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为中国土征复[2003]2524号《关于××银行东升支行受让土地作商业住宅用地的批复》,该批复已被粤府行复[2012]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在土地权属登记活动中,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缺乏合法效力,将导致涉案国土地证的核发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
傅栋梁

傅栋梁主任律师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18603273808
执业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