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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作者: 祝诣茗律师 2022-11-04 19381人阅读

摘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核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本文对竣工验收的主体、条件、程序、备案、竣工验收后的质量责任等环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总结经验,以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既是建设单位的权利也是其法定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第四条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先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并提交建设工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的程序、时间等约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对整个工程项目是否已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完成各项建设内容进行检查。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应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第五条中所作的规定,核查已完工建设工程是否已满足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条件主要包含下列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其中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第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从程序上、时间上及工程资料的完备程度等方面可对工程整体建设情况予以把握,是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质量合格证明资料,上述材料设备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质量合格文件;


第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项目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等进行专项验收,具体的竣工验收程序、验收项目等内容如下:

(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完工后,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一,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具备竣工条件的,应提交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第二,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组。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第三,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从以下四方面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是否完备、资料内容与工程实际状况是否相符等;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以住宅建筑为例,如测量室内净高、门窗尺寸,检测墙面垂直度等;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 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所涉及的专项验收项目,除国家法律规定外,还应考虑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专项验收,通常涉及规划、消防、环保、档案、节能等项目的验收,因建设项目类型的不同,除上述验收项目外,还有防雷装置验收、电梯验收、人防验收等验收项目。

1. 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前进行,在经规划验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取得规划认可文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规划要求,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即主要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予以现场审核。

2. 消防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的规定,消防验收是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前置条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 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指的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环保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验收的对象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时间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因此,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是建设项目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前置条件,环境保护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4. 工程档案验收

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会进行检查、维修、管理,还可能会遇到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这些都需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资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修正)的规定,工程档案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各类城市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5. 节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首先由施工单位对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监理单位对节能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组织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对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通过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后,验收资料归档。工程竣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一)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的相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 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内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中作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了备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规模、开工时间等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明验收意见,附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收备案情况;(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生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往往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一般而言,建设工程达到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依据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及施工合同,在履行法定验收程序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可推定为工程质量合格。


如果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能否对抗实质上的工程质量问题,也就是说承包人是否可以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主张免责呢,现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为例进行探讨。

(一) 判决概要

案情:2004年10月15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恒森公司发包的吴江恒森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合同签署后,南通二建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


因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南通二建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恒森公司支付工程款,恒森公司反诉要求南通二建承担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要求南通二建承担该部分重作的工程价款。该案经一审、二审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不在于原设计而在于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故应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屋面所做的工序进行了明确约定,然南通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减少多道工序,尤其是缺少对防水起重要作用的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其交付的屋面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屋面渗漏,其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二) 对上述案例的法律理解

1. 质量责任承担的类型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判断处理,根据质量责任承担的依据不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施工合同违约责任,上述案例即属于此类情形;一类是基于工程质量保修书,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1) 施工合同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中,南通二建所承建的恒森公司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南通二建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致使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施工合同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从建设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施工依据即施工图方面作出了明确约定,一方面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另一方面也约定承包人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与规范。虽然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责任。


基于南通二建存在违约的事实,即使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可根据施工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承包人仍应承担返修、重作的违约责任,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并未对发包人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进行限定。因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并不能对抗施工人因违约致使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我国《建筑法》确立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承担维修、维护、修理等质量保修责任,目的在于使建筑物在保修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建筑物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履行的质量保修责任也可视作是建筑物“生产者”对建筑物的“售后”义务,是对建筑物所有权人权益的保护。


综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生质量问题的,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应当根据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判断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是质量保修责任。

六、结 语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统筹安排作为竣工验收前置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接收建设工程、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


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工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作划一个圆满的句号,有助于减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数量,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以节约我国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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