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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株洲某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 刘苗律师 2023-04-28 161554人阅读
简述:胡某诉株洲某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诉株洲某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19)湘0211民初3356号之一

原告:胡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株洲某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诚,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调解、和解等。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与被告株洲某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

员 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罗思

员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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