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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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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的司法处理

作者: admin 2024-09-13 168693人阅读
一、彩礼有二千多年的历史,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

“六礼”婚姻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送聘财,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彩礼又称聘金、聘礼,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一般表现为仪式性、象征性物品或金钱。
彩礼纠纷的司法处理
二、彩礼本是民间婚嫁的风俗,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

律并不进行干预,但是近年来,彩礼的金额一路攀升,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从一开始几万元到现在十几万、几十万,使男方结婚成本陡增,会导致因巨额彩礼返贫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了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另外,因为婚约有变,因给付彩礼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原《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颁布后,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沿用的原《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该规定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树立的正确的彩礼给付习惯,要符合当地的风俗,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适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在男方经济条件承受的范围内,一般金额不易过大,不应给男方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困难。

三、生活中因彩礼返还问题引起纠纷大量存在,其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适用该规定时,除了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外,也要充分考虑到要求返还的原因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在共同生活认定方面也要考察是否有共同的住所、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相互是否理解和扶助、是否共同承担家庭义务、联系的频率、财产混同的状况等;给付方是否因婚前给付彩礼生活陷入困难方面要实地多方面调查;综合调查的事实,确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比例。

  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风俗习惯,是结婚的一种仪式,处理适当可以使整个结婚过程和谐融洽,产生纠纷就有可能让相恋多年的男女双方分道扬镳,大量的生活例证提醒我们,让我们在结婚的过程中,更关注男女双方的感情,少一些在金钱方面的思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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