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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受贿案:拟提拔三名干部,送5万元的办公室主任成了执行局局长、党组成员

作者: admin 2021-12-10 受贿 936人阅读
简述: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君先,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因涉嫌受贿,于2018年7月2日经吉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对其逮捕。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君先,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因涉嫌受贿,于2018年7月2日经吉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对其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君先利用担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长、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上便利,为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人事提拔、案件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5.362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君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5月,王君先利用担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房某1实际控制的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承建蛟河市人民法院办公楼主体施工工程提供帮助,于2013年11月,通过妻弟王某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购买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房某1)开发的蓝湾国际项目门市楼二套,收受房某1房屋差价款人民币69.3625万元。


证人房某1证言,我是蛟河市人大代表,在开会时认识了王君先。2011年或者2012年的时候,我听说蛟河法院要新盖办公大楼,我和我父亲去找的蛟河法院院长王君先。我们在王君先办公室见的面,到他办公室后,我就跟王君先说听说法院要盖新的办公楼,我想干法院办公楼这个工程,王君先说法院新盖办公楼后边有块地,法院想要盖几栋家属楼,法院内部团购。我们先后谈了三四回,开始我报的建办公楼2000块钱一平米,住宅楼1900元一平米,最后我们确定办公楼是1750元一平米,住宅是1650元一平米团购价。他们团购四栋楼,剩下的两栋楼由我们房地产公司销售。我借了三四个资质加上我自己的资质进行投标,就是我找了三四家单位进行围标,我自然就中标了


2013年春节之前,当时法院和家属楼都在建设之中,我当时就想感谢王君先把建办公楼的活给我了,就从蛟河市城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账上提出了20万元人民币,买了一个礼盒茶叶,把20万元钱放到装茶叶礼盒的兜子里了。我拎着茶叶礼盒去的王君先在蛟河市的宿舍,我就把兜子放到他的宿舍说过年来看看你,我就走了。过了几个小时王君先就给我打电话,说你这么整咱俩没法处了,我打发人把钱给你送回去。过了一会儿,就来一个人到蓝湾国际售楼处了,给我打电话我下楼取的兜子,就是我给王君先送的兜子,原封不动的给我拿回来了。蛟河法院办公楼是2013年10月份完工的,家属楼是2014年春天的时候我给法院职工交的房。2013年11月份的时候,王君先给我打电话说他家亲戚要买门市房,相中我开发的蓝湾国际小区的门市房了,实际他们应该已经去看过了。王君先给我打电话问房价多少,我就给售楼处打电话问了一下房价,售楼处告诉我说,门市房正常价一平米7000元,一次性付全款,最低5200元一平米,最后我跟他说成本价4000元一平米,王君先说再给便宜点,我就说最低价3600元一平米吧,这也是低于成本价卖给他的。


第二天,有个人就给我打电话说他是王君先的亲戚,要买房子,我让他到售楼处等我,我就去售楼处了。买房子这个人已经来了,后来办手续的时候我知道他叫王某1,我就领着王某1去找姜某了,姜某是负责售楼处收款的。我就和姜某说这个人(王某1)买个门市房,你就按照3600元一平米卖给他,给他办手续。说完之后我就走了。过后姜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1要买两个门市房,不是一个门市房,我叹了口气,说这么地吧,两个就两个吧。当时就把房款交了,也没有签同。2013年11月份的时候,蓝湾国际的门市房对外统一售价是7000元一平米,如果全款买房最低5200元一平米。再低的价格除了王君先之外从来没有卖过。卖给王某1这两套门市房挣不着钱,还得赔点钱。姜某和我汇报说买的是A16-123和A16-124号门市。


2016年6月份的时候,王君先给我打电话说,在你那买的门市房有一套要卖了,能不能更名,需不需要花什么费用,我说都没问题,也不用花钱,我给你想招办了。编号6014096号收据这是以王宝成姓名买的A16-124号门市房,面积278.18平米,单价3600元,实收全款:1.001.448.00元。编号6008460号收据是以王宝成姓名买的A16-123号门市房定金3万元。编号6008455号收据这是以王宝成姓名买的A16-123号门市房,面积189.8平米,单价3600元,实收金额:383,280.00元。这套门市房总价683,280.00元。这两套房子总面积467.98平米,每平米少收1600元,总计少收748.768.00元。我给蛟河法院盖楼,王君先都挺关照,工程进行到一半时,也正赶上要过年了,我就去给他送二十万块钱,也是为了感谢他,结果人家没要。后来王君先提出要在我这低价买门市房,价格压的非常低,虽说我不情愿,但也没有办法,我就答应了。



(二)2013年4月,王君先利用担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同学修某通过挂靠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方式取得蛟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装修工程提供帮助,于2013年11月19日、12月24日,通过妻弟王某1、外甥初某1心以借为名,先后两次各向修某索要人民币40万元,2018年1月31日,又以自己购房为由,向修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合计向修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证人修某证言,我和王君先是高中同学,毕业后没什么联系。2007年或2008年,我的矿业公司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我就通过同学与时任桦甸法院副院长的王君先联系上了。因为我总有法律上的问题咨询王君先,也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所以关系处的挺好。


2012年我又找到王君先问他有没有活,他说法院的新楼快盖完了需要装修,问我是否想干,我说想干。他说到时候你就干。我回去之后为了干这个活,我让禚某2成立了蛟河市宏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准备用这家公司去投标。这个公司成立之后我一直没有用公司的资质干过活。2013年5月份的时候,我听说大楼的主体工程快完工了,我就去找王君先。王君先说,过几天装潢的预算出来就开始招投标了,但是必须年底前装修完毕让职工能在新楼过冬。我当时就表态年底肯定能完工,所以王君先就同意把蛟河法院装修的活给我干了。他让我去正常投标,其他的不用我管,肯定能中标。


这个装修工程进行了两次招投标,因为装潢工程是分了两块,第一次招投标的时候工程量是700多万,第二次工程量是400多万,具体的以合同为准。第一次是开始招投标的时候,我就去找负责这个项目招投标的恒正公司报名了。负责这个项目招投标的是个女的三十多岁,叫小娜,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她告诉我,需要三家公司报名才能开始项目招标,还有蛟河市宏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是新成立的,没有任何业绩,根据规定中标企业必须有业绩,不然肯定中不上。你回去再找两家一起来投标这样把握,不能流标,肯定能中上。我通过朋友找到了吉林市新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苗立新,和他谈想挂靠他的公司去干这个活,借他的资质参与投标,他同意了,向我要3%的管理费,我同意了。


我就让禚某2去联系借的资质,禚某2直接联系好了之后一共借了两家资质,一家是新鲁班的,另一家叫什么我记不清了,就是用来陪标的。我就让禚某2去恒正公司找小娜问怎么做才能中上标,他回来和我说,想中标的公司用中间价投标,其他两家公司一个用高价、一个用低价,这样报中间价的这个公司就给我们中标,我就按照恒正公司那边的要求我就随便找地方做的标书,新鲁班的报价是中间价,其他两家一个是高价一个是低价。标书做好之后我就让禚某2去送标书,也和恒正公司的人打好招呼了,恒正公司的人也知道哪个公司是我报的。后来吉林市新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中标了,中标价是700多万元。


第二次投标的时候我也是用这三家公司的资质,用这种方式制作的标书,吉林市新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标的是中间价,最后吉林市新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中标了,中标价是400多万元。投标前我把吉林市新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告诉了王君先,他让我用这两家公司去正常投标,其他的不用我管,肯定能中标。


2014年1、2月份的时候工程款除了质量保证金就都给我结清了,除去所有的费用,我挣了200多万。2014年1、2月份,工程结算完毕之后,我为了感谢王君先给我这个装修的活,我就用档案袋装了10万块钱现金到王君先办公室送给他,王君先拒绝了并说咱俩的关系不用这个,就让我走了。2014年,王君先给我打电话说,他家有个亲属想要买小客车,跟他借钱他没有,让我借给他亲戚40万块钱,我就同意了,并告诉他,让他亲属直接来找我。过了一会有个30多岁的男的,上我的宏信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来找我了,他说是王君先让他来找我借钱的,我就跟这个人去莲花路老工商局那的农业银行,我拿着卡,他拿着卡,我卡对卡给他转了40万块钱,在银行的时候,这个人给我打了个借条。我不认识这个人,这40万块钱我得跟王君先算账,至于他让谁来,我这个钱都得给。借条就是来找我拿钱这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写的,也是他签的他自己的名字,但是叫什么名字我记不住了,以借条为准。这40万块钱王君先虽然是派个人来取钱,还让这个人给我打个借条,但是我心里明镜似的,这就是王君先跟我要钱,因为他把法院装修的活给我干了,所以虽然名义上是借的,但这个钱我不可能管王君先要,写借条就是个形式,王君先至今也没还给我这40万。


2015年,王君先小舅子来我公司找我,说他进货需要50万块钱,我说手里没那么多的钱,让他等一会。我从办公室出来给王君先打了电话说:“你小舅子上我这来,让我给他拿50万块钱,我手里没有那么多,给拿40万行不行”。王君先说行,这件事他知道。我一看王君先同意了,就跟他小舅子去的莲花路农业银行,我是卡对卡转的钱,还是取的现金我就记不清了,在银行他小舅子给我打了个借条。王君先小舅子叫什么我不知道,就知道他也姓王,干日杂商店的,是桦甸市的人大代表。这个借条现在也在我办公室里的保险柜里。王君先小舅子上我这来拿了40万块钱,其实跟第一次40万块钱一样,说是跟我借的,实际上就是跟我要的,这钱我不会管他要,至今这40万他也没给我。


2018年初,王君先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买房子,我说手头没太多钱,他就说让我给整20万,我就同意了。我就让我姑爷禚某2凑了20万,把王君先给我的账号发给禚某2了,禚某2给他打了20万块钱。王君先这次借20万元,没有打借条,这20万块钱,其实跟头两次80万块钱一样,说是跟我借的,实际上就是跟我要的,这钱我不会管他要,至今这20万他也没给我。这个装修工程是王君先给我的,没有他的关照我得不到这个装修工程,所以我应该感谢他。刚开始给他送钱他不要,我以为他是个清官,但后来通过借钱的方式跟我要了这100万,我才明白开始给他的10万元没收,是因为王君先嫌10万元太少了,所以后来陆续以借为名先后向我要了100万元。这100万元我不会向他要的,他也不会还给我。


(三)王君先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接受吉林省龙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人禚某1的请托,承诺为其承揽工程,于2017年9月末,以借为名,收受禚某1人民币50万元。期间王君先还接受禚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上为禚某1及其亲属提供帮助。


(四)王君先在担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蛟河法院工作人员李某1、徐某、牛某提拔、职务调整提供帮助,于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间,分别收受李某1人民币5万元、徐某人民币3万元、牛某人民币1万元。


(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与王君先是同事关系,2012年,其给王君先送过两次钱,一次3万元,一次2万元,共计5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3月蛟河市法院班子调整,由三位班子成员提前离岗,这样需要提拔三人到领导岗位,其当时是蛟河市法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员),在单位后备干部中排名第一,有一天晚上,王君先打电话让其到他家里去一趟,同其聊了提拔的事,第二天其从家里拿了3万元用大牛皮纸信封装好,到王君先办公室,把信封放在王君先办公桌上,说“领导,你多费心”,王君先把钱收下后,让其回去等信。第二次是2012年4月底,其被正式任命为蛟河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蛟河电视台公布的,过了几天后王君先把其叫到办公室称为了其提拔的事做了很多工作,其拿的钱没够用。其就又回家拿了2万元现金用信封装好,送给王君先了。这5万元王君先没有归还。


(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与王君先是同事关系,王君先是原蛟河法院院长,其是蛟河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此后担任副院长。2012年5月,其给王君先送过3万元。2012年春节后,其听说蛟河市法院要调整干部,为了进步,其到王君先的办公室向他表达了个人想进步的意愿。2012年4月底,其从民一庭庭长被提拔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为了表达对王君先的感谢,2012年5月,其到王君先的办公室给王君先送了3万元现金。这3万元王君先没有归还。


(3)证人牛某证言,证实其认识王君先,王君先是蛟河法院院长,其是蛟河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013年春节前其给王君先送过1万元。2012年4月其从刑事庭庭长提拔为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为了表达对王君先的感谢,2013年春节前,其到王君先的办公室给王君先送了1万元。王君先没有归还这1万元。


(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任蛟河市纪委书记期间,王君先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长。2012年年初,蛟河法院退休了5名领导干部,需要在蛟河市选拔几名干部补充到法院任职,蛟河市法院党组推荐了李某1、徐某、牛某作为考察对象。按照选拔干部应适度交流的原则,当时需要拟从外单位选派三名同志到蛟河法院任职,同时蛟河法院拟有一名同志需要交流到公安系统任职。在此期间,王君先先后几次找到其说,蛟河法院有三名同志作为考察对象,按照干部排名,徐某应该交流到公安系统任职,但是徐某同志是业务干部,主管信访工作,蛟河法院很多工作需要他来做,请求组织能否考虑一下将徐某留在蛟河法院工作。其答复王君先说,提拔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程序,市委尊重你们蛟河法院党组意见,既然你们法院工作有需求,市委会认真考虑的。


之后其征求了时任政法委书记郝壮的意见,郝壮明确表态应尊重蛟河法院意见,同时也征求了组织部门的意见,之后组织部门按照干部任用程序进行了推荐、谈话、考核。蛟河市常委会对此事进行了讨论。最终确定徐某留在蛟河法院工作。后蛟河市委任命李某1为蛟河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徐某、牛某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命李某1、徐某、牛某的职务主要参考蛟河市人民法院党组推荐意见,经组织部门考核没有问题的话,经常委会研究通过,即可任命。李某1、徐某、牛某没有单独找过其。



3.被告人王君先供述与辩解,2012年,我在蛟河法院任院长期间进行干部调整,收了李某15万元,徐某3万元,牛某1万元。我是2011年8月到蛟河市法院任院长的,当时李某1是蛟河市法院办公室主任。在2012年上半年,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就是在蛟河法院干部调整之前,我给李某1打电话,让他到我蛟河首钢小区的周转房里唠唠干部调整有什么想法没有,他来了之后对我说他想进步,拜托我帮忙运作一下。之后他就走了。隔了一段时间,在干部调整之前,大概是2012年4月,李某1到我办公室找我,给我拿了3万块钱,对我说:“院长,你费费心,帮忙运作一下。”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对他说:“放这吧,到时候研究研究,争取争取。”之后他就走了,我就把这3万块钱放到办公桌抽屉里了。在这次干部调整中,李某1被提拔为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了。


提拔之后,有一次他到我办公室,我对他说:“这次提拔费了很大劲儿。”暗示他钱有点少。过了一两天,李某1又来到我办公室,又给我拿了2万元,说:“谢谢院长,费心了。”之后他就走了,我把这2万元也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了。这5万元我全用在买那辆汉兰达车上了。因为我在李某1这次提拔上给他提供帮助了,所以他送我这5万元。一是我作为党组书记、院长,如果我不同意,他也提拔不上;二是他当时在蛟河法院的后备干部里排名第一,正常可以提拔,但不一定进班子,不一定能成为党组成员,我作为党组书记、院长,在这里起了决定作用,给市委提了让李某1成为班子成员、党组成员的建议。李某1的提拔事项上了蛟河法院党组会了,有会议记录,上党组会之后报给蛟河市委组织部。

徐某给我3万元钱也是在2012年这次法院干部提拔的事上,2012年5月,徐某被提拔为审委会专职委员,之前徐某是蛟河法院民一庭庭长。提拔之后,徐某来到我办公室,把一个装有东西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了,对我说:“这次被提拔了,谢谢院长。”我推辞了一下收下了,他就走了。徐某给我这3万元因为我为他提拔为审委会专职委员提供帮助了。徐某在这次提拔中排名第三。当时我们蛟河法院空了5个领导岗位,蛟河市委当时打算从外面派来三个领导,就给我们较河法院两个自主的名额,后来我到市委找张某书记争取来一个名额,这样我们蛟河法院就有了三个自主名额。这样徐某就能被提拔了。徐某的提拔和李某1、牛某的提拔都上了我们蛟河法院党组会,有会议记录。


牛某原来是蛟河法院刑一庭庭长,在2012年这次提拔中他排名第二,在提拔之后,2012年年末到2013年春节期间,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牛某到我办公室,给我拿了1万元现金,也是用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他当时对我说:“谢谢院长。”我推辞了一下收下了。之后他就走了。因为牛某这次被提拔成院领导(审委会专职委员),我给他提供了帮助,就是给他晋升成院级领导的机会。我在他的提拔上有建议权和决定权。


(五)王君先利用担任蛟河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的委托,在本院审理的肖某某申请执行案件上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在桦甸市神州小区大门口收受杨某人民币2万元。


(六)王君先利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的委托,在本院审理的张某申请执行案件上提供帮助,于2017、2018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内各收受孙某人民币1万元。 (3)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6月,吉林市监察委员会在办案中发现王君先涉嫌收受修某100万元的犯罪线索。王君先到案后对其涉嫌收受修某10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向调查组交代了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32.36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君先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君先的家属代其上缴违法所得75000元。根据王君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君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君先的违法所得2248625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董岩

审判员钱红英

审判员刘佳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贺

书 记 员  贾铁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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