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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admin 2021-12-10 598人阅读
简述: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2019-08-16

执行日期:2019-09-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着装,是指人民法院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司法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司法警察因辞职、被免去司法警察职务、调离人民法院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授予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司法警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司法警察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司法警察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党员(含预备党员)司法警察着装佩戴党员徽章时,党员徽章一律佩戴在警号上方中央处。

  第九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十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司法警察以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警察,根据违规情节、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批评教育和纠正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司法警察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法〔200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一、执勤服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不扎系领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大檐凉帽或警便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翻檐凉帽或警便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或制式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五、防寒大衣

  着防寒大衣时,佩戴硬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或冬执勤服;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六.外穿式制式衬衣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司法警察戴大檐帽,女性司法警察戴翻檐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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