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
李焕稳律师
北京-朝阳 |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执业13年
北京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521641166
在线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

作者: admin 2021-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 477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02]民监他字第4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9-19

 

实施日期 2002-09-19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被2003年8月8日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取代。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免责声明: 律赢时代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推荐
车珽翡律师
北京-海淀 执业3年
车珽翡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供职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车珽翡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及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深耕多年,对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婚姻家...
15811523585
在线咨询

财产分割律师说法

婚前买的房子是夫妻共有的吗
在探讨婚前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定义及其与婚前财产的区别。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
04-11 101279人阅读
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判
在现代社会,贷款购房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常态。然而,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贷款房产的归属问题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贷款买的房子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判决呢?
02-23 155567人阅读
离婚时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在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会隐瞒财产,以达到在财产分割时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如果另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02-01 180762人阅读
婚后父母赠予一方的钱属于共同财产么
婚后父母赠予一方的钱属于共同财产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改变,婚姻财产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背景下,婚后父母赠予一方的钱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0-30 112467人阅读
夫妻财产公证都需要什么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也可以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双方约定好财产归属后,可以去公证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协议。签署协议是否有公证机
10-23 109154人阅读
关注律赢时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