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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采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法定不起诉

作者: 张学研律师 2022-01-04 595人阅读


2021年9月20日晚,张学研律师收到一位河北辛集的一位客户,说自己老公公因反对在自己家院内埋燃气管线,被当地派出所辅警用警械在家带走。在家的儿子翟某用手机拍照,辅警发现后抢走翟某手机时发生推搡,辅警又以妨害公务罪将翟某刑拘,现已经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希望张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当时张学研律师正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某一涉黑案件一审辩护人,让律师助理办理委托代理事宜。

回京后,张学研律师做细研究了案情,翻阅了大量法律文件资料,组织自己团队的律师召开研讨会,会上,张学研律师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认为本案辅警没有单独的执法资格,不是人民警察,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从犯罪构成解读该案翟某没有侵犯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会议一致认为张学研律师辩论思路正确。为此,张学研律师准备了书面辩护意见,约好了去河北辛集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辩护材料时间。

见到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后,详细向办案检察官说明本案辅警人员,不是人民警察,无权单独执法抓人,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本案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办案人员听到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感到诧异,遂决定向检察长反映情况,检察院对律师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存在分歧,多次上会研究,最终通过开听证会讨论决定。因疫情原因,听证会采取网上视频形式召开,听证会上,张学研律师列举大量法律规定,陈述本案翟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理由:《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第四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法履行职责应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纵观本案,出警的人员全部是辅警,没有一个是人民警察,严重违反该规定意见,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工作:(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单独执法。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本案中,翟某被辅警单独执法并使用警械拷手推上警察关押,辅警行为严重违法。公安部也举办全国公安机关培训会,指出民警执法时,面对围观群众拍摄,在不影响正常执法时。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全中拍摄。实际本案中,警察违法暴力执法被翟某妻子拍摄,警察要求翟某妻子交付手机本身就不合法,还强行抢夺翟某妻子手机以致发生推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银行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翟某行为没有实施妨碍警察执法,翟某妻子对翟某要求返还,辅警动手殴打翟某,翟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建议检察院对翟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申请检察院调取翟某家案发时视频资料为证。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辛检刑不诉[2021]16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翟某上述行为,与施工秩序无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177条规定,决定对翟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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