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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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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作者: admin 2022-04-24 469人阅读
简述:财产保全申请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书


文书简介


财产保全申请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即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提供 作为担保。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制作要点

1. 标题:写“财产保全申请书”。


2. 当事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职务和联系电话。


3. 请求事项:这部分必须明确、具体地写出请求的内容,如扣押/冻结/查封财产。有多个请求的须分项列出。


4. 事实与理由: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进行保全,简要阐述财产保全背后所依托的事实。其中,事实和理由都要写清楚、透彻。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还应当注明担保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性质、数 额、所在地等。


5. 尾部及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实例示范


张大爷早年丧妻,一个人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张大爷去世后,兄弟两个分割老人遗产时产生分歧,分歧的对象是家里祖传的一块玉佩。老大张大某拿出一张遗嘱,认为老人已经将玉佩给了自己,但玉佩在弟弟张小某那里,要求弟弟返还玉佩。弟弟张小某则坚称玉佩是老人主动送给他的,并非自己擅自拿取,且认为哥哥手里的遗嘱年代久远,字迹模糊,真实性和有效性都值得怀疑。两兄弟因此僵持不下,大哥张大某将弟弟张小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家传玉佩。诉讼中,哥哥张大某得知


侄子婚期将至,弟弟正准备为其购买婚房,担心本来收入不高的弟弟将玉佩拿去变卖,决定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大某,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甲市乙县

××路×号,职业:国企员工,工作单位:乙县××有限责任公司,职务: 办公室主任,电话:187××××0016。


被申请人:张小某,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甲市乙县××村×号,职业:农民,工作单位:无,电话:134××××9236。


请求事项: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张小某遗产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9 年2月19日受理。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手中的家传玉佩一块,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亲兄弟,现被申请人占有的玉佩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家族的祖传之物。二人父母去世后,申请人凭父亲的自书遗嘱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玉佩,遭到被申请人的拒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争议标的物,保证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现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庭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占有的祖传玉佩。


申请人愿以自有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作为担保。


此致


甲市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大某


2019年2月28日



附:申请人父亲自书遗嘱1份。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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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 执业15年
王同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民商法、经济纠纷等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经济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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