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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红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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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扣船申请书范文

作者: admin 2022-04-26 394人阅读
简述:诉讼扣船申请书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在海事案件起诉后或在起诉的同时,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特定船舶的财产保全申请而提交的法律文书。

诉讼扣船申请书

 

 

文书简介

 

诉讼扣船申请书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在海事案件起诉后或在起诉的同时,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特定船舶的财产保全申请而提交的法律文书。

 

文书样式

 

诉讼扣船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所属  ,因  ,造成申请人损失  。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  担保,如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制作要点

 

1. 标题:写“诉讼扣船申请书”。

 

2. 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国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全称和地址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 申请内容:可以写“被申请人所属(船籍、船舶的停泊港口、船 名),因(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损失的实况或估算的货币或数额)。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 写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没有提供担保的不写此项。

 

5. 写明致送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日期。实例示范

英国甲轮船有限公司所属“飞鱼”轮于2016年10月,装载3205吨钢材从英国弗利克斯托港起航,2016年11月27日,“飞鱼”轮进入中国领海 后,与一艘悬挂菲律宾国旗、名为“风暴者”的货轮相撞,造成部分钢材的损失以及“飞鱼”轮的损坏,但这艘“风暴者”轮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多做停留,之后发现,该“风暴者”轮停靠在中国青岛港锚地。为及时保护自己的利益,英国甲轮船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扣押停泊在中国青岛港锚地的“风暴者”货轮。

 

诉讼扣船申请书

 

申请人:英国甲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利物浦。 法定代表人:Giovanni Smith,男,住所地:英国利物浦。被申请人:乙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菲律宾马尼拉。

法定代表人:Ferdinand Marcos,男,住所地:菲律宾达沃。


2016年11月27日,当我公司“飞鱼”轮进入中国海域后,与被申请人乙轮船有限公司的现停泊在中国青岛港锚地的菲律宾籍货轮“风暴者”相撞,造成我公司损失约585万元人民币。且“风暴者”轮在与“飞鱼”轮相撞后,并未及时赔偿,我公司依法提起了诉讼。现为保障我公司的利益,特申请你院对其船舶予以扣押。

 

申请人提供价值人民币700万元的货物担保,如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申请人:英国甲轮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iovanni Smith

2017年1月23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

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五)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七)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九)共同海损;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十四)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 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得申请扣押船舶,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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