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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估冒算刑事责任分析

作者: 姜超峰律师 2022-06-01 1346人阅读

高估冒算刑事责任分析

姜超峰 王喜强 肖欢

高估冒算是指预算人员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或进行工程结算时,有意识地通过提高材料价格,多列、重列、重复计算工程量,套高预算定额、单价等手法,人为地提高了工程预算造价的做法。

一、高估冒算认定标准

《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对高估冒算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审计核减率超过20%的,认定为高估冒算行为,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率超过2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其中审计核减率在20%-30%的为一般不良行为;核减率在30%以上的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审计完结后,审计费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四)从严查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编制结算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有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节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市审计局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市审计局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高估冒算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估冒算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反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经审计机关审定核减率在20%(含20%)以上的行为。第六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高估冒算不良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指项目竣工决(结)算经审计机关审定,核减率在20%-35%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指竣工决(结)算经审计机关审定,核减率在35%(含35%)以上的行为。

第七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发生1次高估冒算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三年内累计发生2次高估冒算一般不良行为的,应将高估冒算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高估冒算严重不良行为,或三年内累计发生2次高估冒算一般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察机关应依据《郴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十二条,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高估冒算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和处理处罚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海南省文昌市《投资建设项目高估冒算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凡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反国家、省和市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项目投资超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所报送的项目竣工结算经审计机关审定核减率大于等于10%的行为称为高估冒算不良行为。

二、高估冒算的方式

高估冒算工程款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多计工程量。首先是直接虚列工程量,其次是应扣减的不予扣减。该增的工程量增了,该减的却不减。再次是部分施工单位将施工过程中的某个环节重复计算,以此来增加工程量。最后是项目工作人员在计算工程量时故意把小数点搞错位置,造成金额虚增。二是提高材料的预算价格。首先是同类定额,套高不套低。其次是定额标准,套新不套旧。最后是取费标准,取高不取低。

三、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

(一)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湖南省常德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彭晋镛受贿贪污案

2002年1月,常德市审计局对张锡明承包的鼎城区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认定张锡明的万邦公司多计、重计、高估、冒算装饰工程款400余万元。不久,彭晋镛又受张锡明之托,给审计局领导打招呼关照张,结果审计局将审计暂缓处理,直到彭案案发都未作结论。彭晋镛采取明借实要的办法,先后两次共向张锡明索贿人民币10万元、英镑5000元和港币8000元,用于儿子在北京购房等。

2、陈明贪污受贿罪

陈明,案发前系仪陇县保平镇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2015年9月,被告人陈明违规帮助陈某2承接回春镇至来苏乡公路水毁工程。后经审计认定,水毁工程中高估冒算情况严重的项目为片石混泥土挡土墙,金额为35877.9元。工程款下拨后,陈某2为感谢陈明以帮助陈明偿还借款5万元,扣除陈某2先前在陈明处的借款1.8万元后,被告人陈明变相收受陈某2现金3.2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杨清利滥用职权罪

杨清利自2008年11月至2016年3月担任恩施州审计局副局长,期间于2012年至2014年7月兼任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文化中心项目)指挥部审计部主任,负责项目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杨清利在对州文化中心项目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存在部分项目未依法招标、幕墙工程等项目选材价格虚高、基桩及主体结构工程虚增工程措施费等问题,却不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款项签字,致使翔宇公司获利。经鉴定单位对翔宇公司承建的文化中心项目进行鉴定,并与杨清利负责的审计情况进行比对,认定还应审减金额为人民币人4710.379011万元。因文化中心项目指挥部尚未向翔宇公司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3210.68071万元,故杨清利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1499.698301万元。

2、彭罡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0年10月,被告人彭罡在担任颍上县机电排灌所负责人期间,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颍上县机电排灌所辖属单位八里河排灌站处,违规兴建具有接待功能的培训中心,并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郭某1个人进行建设。

颍上县审计局关于八里河电灌站投资项目审计情况的报告,证明颍上县审计局对八里河电灌站投资项目(一期技改、二期技改、培训中心项目)进行审计调查。认为:三项工程均由郭某1承担主要施工任务,分别借用国龙公司、颍上现代、颍上水建公司名义施工。同时其他人员也分包部分工程。郭某1上述三项施工内容,经审计,工程造价307.16万元,郭某1已累计领取工程款472.54万元(不含征地补偿13.3万元),多领取165.38万元(主要原因是有的不计算工程量就直接估价,如一座桥直接估价27万元,没有依据,高估冒算,有的工程量和单位均高估,如培训中心工程量高估20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高估631元,培训中心项目没有经过审计把关双方就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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