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辩护代理 > 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
张学研律师
北京-朝阳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19年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3810496948
在线咨询

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

作者: 童陈律师 2022-06-02 553人阅读
简述: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长期在武汉市洪山区**广场卖手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王某某(另案处理)谎称需要手机卡号用于公司售后服务,多次向白某某购买手机卡10余张,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为在明知王某某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手机卡后转卖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使用购买的手机卡号在武汉市青山区**街**街**门**室等处,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活动。期间,王某某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4000元。
【案例】白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武青检刑不诉〔2020〕8号)

【案情】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长期在武汉市洪山区**广场卖手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王某某(另案处理)谎称需要手机卡号用于公司售后服务,多次向白某某购买手机卡10余张,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为在明知王某某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手机卡后转卖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使用购买的手机卡号在武汉市青山区**街**街**门**室等处,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活动。期间,王某某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4000元。

【理由】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王某某向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购买手机卡号的事实,在聊天记录中白某某谈到“卖手机卡号属于违法,很多人被抓了。”,证明其主观上明知私自售卖手机卡号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买卡后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证明其明知王某某是用于诈骗犯罪活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观上不知道王某某购买手机卡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白某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推荐
闫喜刚律师
北京-朝阳 执业17年
闫喜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六年,社会工作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丰富。自执业以后,承办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近千件,诉讼与非诉讼技能娴熟,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业...
13810813635
在线咨询

辩护代理律师说法

分享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分享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04-12 164086人阅读
律师会见是什么意思?
04-12 168372人阅读
关注律赢时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