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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与债权人权利保护

作者: 邓毕霄律师 2022-08-17 11409人阅读
公司注销概述

公司从出现注销事由,直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经历一系列流程。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通常因解散而需要进行清算。综上,也就是说公司注销登记通常经历:解散——清算——注销。

1.解散

《公司法》第180条、第182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常见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注意:此种情形,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消除解散事由。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企业法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时,本质上是被夺了经营权,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依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而被撤销登记是指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清算(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因(1)、(2)、(4)、(5)进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产核资

清算组在成立后,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并在查实公司资产后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债权通知与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应当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了清算方案,并报请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资产分配

清算组按制定的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财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公司债务;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制作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注销登记

在完成以上资产处置后,由公司股东再次形成关于公司正式注销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等内容,公司据此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注销过程中的债权人权利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1.公司注销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19条规定,债权人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可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下列责任:

(1)延期清算致公司财产减损的赔偿责任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2)过错致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3)恶意处置财产的赔偿责任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注销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第20条规定,债权人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可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下列责任:

(1)虚假注销公司的赔偿责任
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根据股东注销承诺下的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承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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