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徐某、株洲市中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 刘苗律师 2023-05-04 161432人阅读

罗某诉徐某、株洲市中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9)湘0202民初3226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1950年4月2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超,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株洲市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株洲市戴家岭芙蓉冲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22599596X。

法定代表人龚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在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某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2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江源。

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株洲市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刘苗

刘苗律师

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17347487177
执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