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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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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时候我们发生劳动工伤、劳动纠纷等等诸类情形时,在申请赔偿或者是维权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证明我们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

并不是只有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有什么基本标准?接下来由律赢时代网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关知识阅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以上就是律赢时代网为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如果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有什么义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

 

该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于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作出相应规定。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具体理解如下: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


现实中很多人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又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但法律只允许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此时的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如何处理呢?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下面大家就随律赢时代网一起来看一下。

 

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

 

我国立法中未明确承认劳动者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

 

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订措施,采取以下对策:

 

其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 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 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12月底终止。

 

其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

 

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

 

其三、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

 

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 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其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

 

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现在还是有很多小企业或者私人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而产生劳动纠纷该怎么办呢?法律上对事实劳动关系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律赢时代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等规定查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很多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企业,劳动者需要自己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搜集这些证据时,要注意些什么?接下来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证据一般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直接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一般需要两份及两份以上的证据来佐证某一事实。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很多都是间接证据,因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会受到证据本身的效力、证据的来源、甚至证据的搜集方法等方面的影响。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没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建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多搜集证据。当然,现实中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很多,只要是能证明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搜集。

 

在搜集书面证据时,搜集的书面证据最好有用人单位的盖章或者老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收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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