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刘丛律师:辞退「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做到这4点才能免责
作者: 刘丛律师 2023-05-15 192539人阅读
试用期也被戏称为“恋爱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考察、互相了解的过程,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也相对宽松。

很多单位由此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但这属于违法行为。

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0日,王二入职大龙公司,担任夜班保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有效期为2年,每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2个月。

王二在上班时经常睡觉,被领导发现后,2020年2月10日,公司领导找王二谈话,告知王二试用期不合格,予以辞退。

王二离职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的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大龙公司以王二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公司已经向王二明确了录用标准或试用期合格的考核标准,但是公司并未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向王二履行了告知义务。

虽然王二上班睡觉行为属实,但仍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仲裁委裁定大龙公司向王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律师说法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分别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而言,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一,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第二,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

第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四,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

3.“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主要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但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为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果实务中,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容易引发争议,从而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四、律师说法

1.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者入职时,书面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由双方签字确认。

2.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内送达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视为劳动者已经转正,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中,表述要准确,明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建议用“不能胜任工作“等表述,以免后续双方扯皮。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详细法律分析,可回顾往期文章: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两种维权方式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刘丛

刘丛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5810020581
执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