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刘丛律师: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不是权利是义务
作者: 刘丛律师 2023-05-22 117438人阅读
很多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都与原单位闹得不是很愉快,有些单位找借口不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迟迟无法入职新单位,错失跳槽良机。

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一、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日,小东入职大龙公司,负责公司网站的运营维护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东每月工资1万元,工作期限为3年。

工作两年后,同行远征公司想挖走小东,向小东开出了每月2万元的工资。

于是,小东便向公司递交了辞呈。领导得知后非常不满,认为小东的成长离不开公司的栽培,小东不懂感恩,翅膀硬了就想跑,于是便迟迟不给小东开《离职证明》。

小东多次联系公司索要无果,没有《离职证明》的小东,也无法去新东家办理入职手续。

一个月后,小东向当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大龙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自己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二、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东的全部仲裁申请。

三、律师说法

1.单位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实务中,用人单位经常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未结清费用、未提交材料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开具《离职证明》,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2.单位能在《离职证明》中添加员工违纪等表述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有些单位不满员工离职,会故意在《离职证明》中添加内容,比如“该员工违纪被辞退”、“该员工与公司存在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等等,影响员工的再次就业。

这些填注都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

3.单位拒不开具《离职证明》或者在《离职证明》里面恶意填注时,员工如何维权呢?

第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或者重新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并要求单位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四、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刘丛

刘丛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5810020581
执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