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来说,有时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在量刑方面也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形态做了规定。其中犯罪预备是一种什么样的形态,包含哪些行为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在故意犯罪中,是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下面给大家介绍几种犯罪预备行为,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以下几种。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包括:
(1)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撬锁工具等;
(3)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4)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为了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包括:
(1)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2)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3)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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