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刘奇奇律师
北京-朝阳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13439823007
在线咨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 admin 2021-12-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413人阅读

颁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

颁布日期:2017-11-17                                                         执行日期:2017-11-17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11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毕井泉

 

201711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7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8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

 

()将第五条第三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修改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删去第二十九条。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将其中“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由委托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7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7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9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将第四条第四项“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五条第五项“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将第十五条第六项“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8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8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级药品检验所”修改为“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修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11.17,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推荐
翟晓静律师
北京-西城 执业9年
律师简介:翟晓静律师,女,法律硕士、临床医学学士。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民商法专职律师,二级薪税师、城市税客厅北京晓静税客厅主讲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童律师会客室》公司法部门主任、首都经济贸易...
15910658810
在线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说法

投诉医院最狠的方法:电话投诉
当我们面对医院的服务不满意或遭遇医疗事故时,投诉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而在众多投诉途径中,电话投诉因其直接、快捷的特点,成为了许多消费者选择的“最狠”方式。本文将探讨如何利用电话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03-01 113604人阅读
医疗事故找哪个部门解决
医疗事故是一个严重而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牵涉到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法律责任。在遭遇医疗事故时,患者及其家属往往感到困惑和无助,不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求助。本文旨在帮助大家了解
03-01 141230人阅读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方法
医疗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需要我们好好的划分,并且进行知识概念上区分。因为不同的事故内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所以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我国在医疗事故责任中需要承担的一些责任做法供大家参考。
11-24 19719人阅读
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医疗事故的等级定义,一直在中国是相对普遍存在争议的部分。当下中国在医疗事故的定义中一直在寻找其中的边界和具体的内容。所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给大家一些基本的知识的普及,帮助大
11-24 12760人阅读
医疗损害责任维权常识
医疗损害的责任归属和划分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很多人的问题,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有关于什么情况下患方才得到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11-24 10396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