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工程建筑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姜超峰律师
北京-朝阳 |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15年
北京专业工程建筑律师
13911860432
在线咨询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作者: admin 2021-12-10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67人阅读

颁布单位: 建设部

文号: 建设部令第81号

颁布日期:2000-08-25

执行日期:2000-08-25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0.08.25,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工程建筑专业律师推荐
周天喜律师
北京-朝阳 执业21年
  9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曾在传统法律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在婚姻、继承,商品房销售、房地产拆迁、土地、建筑工程等民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亦曾涉足黑社会性质案件中经济类犯罪...
13439761717
在线咨询

工程建筑律师说法

我,女建工律师-专访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祝诣茗
祝诣茗——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万商天勤青年合伙人俱乐部 主任亚洲开发银行(ADB)咨询顾问地方政府投融资研究中心 特聘专家北京市行政法学会 理事北京市互联网法院 首批特约调解员北京融商一
09-20 193645人阅读
工程结算:提前解除施工合同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因故提前终止或解除,工程价款如何支付?理论上讲,在合同约定总价的情况下,可根据工程量比例或工期比例计算;在合同约定单价的情况下,可根据工程量计算。
11-04 14393人阅读
【最高法公报案例系列五】工程结算: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为了节约成本、充分利用资源、降低风险,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公司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进行了规定,但
11-04 16018人阅读
【最高法公报案例系列一】勘查设计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务中,通常由建设单位将勘查、设计服务分别单独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发
11-04 16302人阅读
【最高法公报案例系列七】工程结算:债权(工程款)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79、80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第93、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解释解释(二)》第23条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中债权让与和合同解除的主要情形是承包
11-04 13488人阅读
关注律赢时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