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相信大家全都知道,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的种类有很多,那么微信聊天能当证据吗?下面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微信聊天能当证据吗
首先是确认双方真实身份,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双方身份的,则可以确认为双方真实内容。
对于聊天记录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果是双方现场在网络交谈,并经公证,应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如果是事后采集的证据,则存在做假的可能。但仍然可以通过硬盘数据的原始恢复来判断数据真实,或者经向聊天工具服务商来查询其真实性。当然,如果这也往往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技侦手段取得,普通民事案件一般比较困难。
3.对于聊天记录的时间性问题。一般来说聊天记往往为连续性的,因此聊天记录的审查,应该尽量从全面的角度审查,排除某一方断章取义的做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怎么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要想确定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对证据进行审查: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
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
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
刑事辩护律师点评:微信聊天记录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证明的力度还需要根据证据的完整性来综合判断。在可以确定聊天对象身份的同时,还应当对于聊天内容进行考察,是否具备完整性,对代证事实是否有明确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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