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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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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文

作者: admin 2022-04-25 563人阅读
简述:再审申请书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有错误,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法律文书。

再审申请书


文书简介


再审申请书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有错误,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法律文书。


文书样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号判决

(或裁定),现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2.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制作要点

1. 标题:写“再审申请书”。


2.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 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情况包括名称、主要负责人等。


3. 案由:写明申请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申请再审。


4. 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法院进行再审,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


5. 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情形提出申辩。紧扣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6. 尾部及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 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实例示范


2019年8月,某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某水务有限公司存在排放超标工业废水的违法事实,遂对污染物排放企业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 罚,责令停产停业,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某水务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不服,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开庭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某水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剥夺了其申请听证的权 利,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终审裁定生效后,某水务有限公司仍持有异议,遂向省高院提出行政申诉。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甲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因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行终×号判决,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1. 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19)×行初×号判决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行终×号判决,依法重新审理;


2. 撤销某市环境保护局的(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主要从事应用水加工与分销业务,加工过程中会排放少量工业废水,为实现企业运作规模化、合法化,我公司早在2010年就引进先进的水污染物处理设备,实现工业废水达标排放。但在2019年8月,市环保局不分青红皂白,认定我公司为开发区主河污染事件主要污染源, 并由此对我公司处以行政处罚。我公司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存在以下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


1. 污染事实认定错误:我公司并未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公司8月开展的定期设备检查中,已经发现部分消毒系统存在故障,并积极组织抢修。抢修前排放出的废水污染指标稍有异常,但不足以导致水源污染,由于技术力量有限,抢修尚未完成,因此未能将此次情况上报环保部门报批备案。


2. 法律适用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8月15日市环保局下发听证告知书,我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其递交了听证申请材料,市环保局认为我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已经超过三日的法定期间,属无效的申请,遂在未组织听证会的情况下作出了(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但申请期间的最后一日为8月18日,系法定假日星期日,依法应予顺延一天, 将8月19日作为听证申请截止日期,并由市环保局依法组织听证,保证我公司的程序性权利。


但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对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予以撤销。


申请人不服,特申请再审,请求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撤销被申请人的(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某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2019年10月16日


附:1.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行初×号判决书;




2.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行终×号判决书;


3. 某市环境保护局(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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