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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长期在武汉市洪山区**广场卖手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王某某(另案处理)谎称需要手机卡号用于公司售后服务,多次向白某某购买手机卡10余张,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为在明知王某某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手机卡后转卖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使用购买的手机卡号在武汉市青山区**街**街**门**室等处,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活动。期间,王某某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袁敏娜从被告人洪丽娥、黄梓涛、陈联峰、唐必章等人处购得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再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李洪侃、吕立芬等人。被告人袁敏娜以每张110元至135元的价格买入移动手机卡、以每张90元至100元的价格买入电信手机卡,再加价出售。其中,出售给被告人吕立芬8000余张,货款约95万元;出售给饶某1500余张,贷款约32万元;出售给被告人李洪侃800余张,货款约13.167万元。被告人袁某从中获利。(其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龙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决:被告人郭龙鹏犯非法提供信息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的是很常见的,它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有些人对信用卡却动起了歪心思,其中一项罪名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怎么量刑的?接下来大家就看一下真实的案例吧!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同时也有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实施犯罪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信大家不是很清楚,今天从一组真实的案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童陈

童陈律师

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
13952766702
执业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