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最初动机是引进外汇资金和技术,支持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起步,租赁物也大都是进口设备。这也使得出租人除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外,同时还需提供与购买租赁物相关的外贸服务(例如进出口、报关等咨询服务),基于这些服务,出租人会收取对应服务费。
公司从出现注销事由,直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经历一系列流程。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通常因解散而需要进行清算。综上,也就是说公司注销登记通常经历:解散——清算——注销。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核心的义务是融出资金,通常表现为购买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但实践中出租人实际支付的融资款往往不是“足额”的,如果“不足额”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另一方面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中,特别是大额交易中,往往涉及多个租赁物,部分租赁物的处理是否影响整个融资租赁合同呢?笔者接下来对上述实务问题一一分析处理。
邓毕霄

邓毕霄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13132570237
执业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