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核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本文对竣工验收的主体、条件、程序、备案、竣工验收后的质量责任等环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总结经验,以供参考。
实务中,签订的各类文件,如工程进度确认单、会议纪要、结算协议、补充协议等,是否能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制作这些文件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时,应注意什么?
我国规范土地的法律法规众多,随着法律的变迁和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法规出现了相互之间的不衔接,在实践中土地资源的供应亦是千姿百态,业已有丰富的案例资料供研究、参考,而PPP项目的土地供应问题鲜有较好的参考,本文笔者从实践的角度,谈谈国有土地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土地供应问题的顶层设计、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计划,与大家一同学习、探讨。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施工合同解释中,第35~42条共计八个条文均为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其中规定内容相较之前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环节中,企业“挂靠”现象较为常见。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为承揽工程,以缴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到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工程投标,甚至围标、串标等。本文主要以案例形式,从挂靠的识别、挂靠的表现形式、挂靠的成因、挂靠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着手,与大家共同探讨工程领域较为普遍的“挂靠”问题。
祝诣茗

祝诣茗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18601121773
执业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