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保险公积金 >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车珽翡律师
北京-海淀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专业劳动纠纷律师
15811523585
在线咨询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 2021-12-10 447人阅读
简述: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3-27

执行日期:2002-04-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展、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桩基础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工程、单独机械土石方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非标准钢构件制作工程、建筑构配件制作安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3.2%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褰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帐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 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竟争。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企业,为劳保费用拨付对象:

 

()在本市行改区域内从事城乡建设施工的;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的;

 

()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应用于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价格补贴、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有关政策补贴。劳保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拨付下季度劳保费前,应对上季度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及政策性补贴支出帐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由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政策性补贴费用应分别单独建帐。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健全劳保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有关帐目。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劳保费的收取应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保费免征各种税费。

 

劳保费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劳保费属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不缴纳或少缴、欠缴劳保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劳保费金额2‰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不予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备案、竣工验收手续等,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对已拨付的劳保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政策性费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已拨劳保费,扣减下季度劳保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不及时拨付劳保费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200241日后结转的在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已办完建筑工程结算的项目,劳保费计取标准和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41日起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以前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的规定,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下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2.04.01,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劳动纠纷专业律师推荐
闫喜刚律师
北京-朝阳 执业17年
闫喜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六年,社会工作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丰富。自执业以后,承办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近千件,诉讼与非诉讼技能娴熟,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业...
13810813635
在线咨询

保险公积金律师说法

在公司干了十年被辞退了怎么赔
在现代职场中,长期服务一家公司后突然被辞退,无疑会给员工带来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为公司效力十年的老员工,他们可能已经将公司视为自己的第二个家,突如其来的解雇无疑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否
04-07 174794人阅读
离职之后公积金封存要怎么提取
在职场生涯中,离职是每个人都可能经历的一个环节。离职后,除了处理与公司的各项交接工作,很多人还会关心自己的公积金如何处理。特别是对于那些暂时没有找到新工作,或者不打算在短时间内再次就业的人来说,公积金
04-07 126448人阅读
北京交的生育险在老家生可以报销吗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北京居民选择回到老家生育。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他们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北京交的生育险能否在老家生育时进行报销?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03-20 114717人阅读
离职后医保卡里的钱还能用吗
在职业生涯中,离职是一个常见的现象。然而,离职后,很多人会关心一个问题:医保卡里的钱还能用吗?毕竟,医保卡里的资金是我们在工作期间积累的医疗保障,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医疗消费。
03-13 168692人阅读
单位交社保和个人交社保的区别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单位交社保和个人交社保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不仅体现在缴纳的流程、方式上,还体现在缴纳
02-19 160041人阅读
关注律赢时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