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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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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申请书范文

作者: admin 2022-04-24 311人阅读
简述:公示催告是票据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申请书


文书简介


公示催告是票据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后,法院将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


文书样式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对 票据进行公示催告;


2. 受理后立即通知票据支付人停止支付;


3. 在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的,或申报被驳回的,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制作要点

1. 标题:写“公示催告申请书”。


2. 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 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3. 请求事项:写明所失票据的种类、数量及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并请求人民法院对所失票据进行公示催告。


4. 事实与理由:这部分主要阐述票据的内容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依据。首先应写清票据关系发生的经过,票据的种类、数量、票面金额、票据编号、票据的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付款人、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然后陈述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的事实经过,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最后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票据予以公示催告。


5. 尾部及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 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实例示范


苏州市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有业务往来,甲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支行某分行向乙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编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12日,出票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支行某分行,收款人为乙有限责任公司。该汇票在送往收款人的途中不慎被快递公司丢失,现在苏州市甲有限责任公司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苏州市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6837 请求事项:请求对汇票编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于2018年8月12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支行某分行签发了银行汇票,汇票编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12日,出票人为申请人甲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支行某分行,收款人为苏州市乙有限责任公 司。该汇票在送至收款人的途中被快递公司丢失。


为保障申请人的票据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向贵院申请对该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并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申请人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


此致


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州市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2018年8月28日


附: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 银行汇票复印件1份;


3. 汇票申请书复印件1份;


4. 快递公司遗失证明1份。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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