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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范文

作者: admin 2022-04-25 238人阅读
简述: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

刑事上诉状


文书简介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


求重审的法律文书。文书样式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刑初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相关证据目录。

制作要点


1. 标题:写“刑事上诉状”。


2. 当事人基本情况:上诉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上诉人是法 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写明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


3. 上诉请求: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


4. 上诉理由: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对所犯之罪定性错误等来进行论述。


5. 尾部及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名和上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上诉日期; 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实例示范


周某是某市健身房的教练,一日下班较晚,开车回家途经一偏僻

处,被三名男子持刀拦截抢车。周某被迫下车后即被三劫匪暴打,在拼尽全力反抗后,周某制服了一名持刀劫匪,并以该名劫匪为人质要挟其他同伙还车。另外两名劫匪怕闹出人命就把车还给了周某,谁料被周某当作人质的劫匪却示意其他同伙说周某不敢拿刀捅他,让其同伙开车逃跑。情急之下,周某捅了该劫匪一刀,致使该劫匪当场死亡,其他同伙见出了人命,便迅速逃离现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周某觉得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于是提起了上诉。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某,男,28岁,汉族,江西省××市人,某健身房教练, 住××市××大街×号。联系电话:183××××2822。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刑初× 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刑初×号刑事判决;


2. 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刑事犯罪。上诉理由:

1. 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当劫匪把车还给上诉人后,实际侵害已经消失,上诉人实施防卫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从而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事实上,在两名劫匪把车归还给上诉人后,车还未处在上诉人可控范围内,再加上被当作人质的劫匪进行挑衅,此时犯罪行为仍在延续,并未终结,上诉人如果不采取措施,车辆还会被劫走,而且生命也可能受到其他两名劫匪的威胁,比如开车撞他。上诉人的行为是在进行自我保护,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和三名劫匪素不相识,上诉人没有任何杀人的动机,把其中一名劫匪作为人质纯粹是为了自我保护,从未有要杀死对方的想法。虽然有一名劫匪身亡,但是上诉人是在面对劫匪人多势众,且该劫匪故意挑衅的情况下所为,并非上诉人故意要杀死该名劫匪。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上诉人的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法惩罚。


几名劫匪采取暴力抢劫上诉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是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及财产不受侵害,不得已才对劫匪采取措施,该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也不应受到惩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某


2019年3月14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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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喜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六年,社会工作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丰富。自执业以后,承办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近千件,诉讼与非诉讼技能娴熟,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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