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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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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买了交强险撞了人怎么赔

作者: 律赢时代 2022-02-23 735人阅读
简述:现在仍然有很多朋友只给自己的车购买交强险,不买其他商业保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么赔偿?可不可以少赔或者拖延不赔?

原创:鲜鹏律师


现在仍然有很多朋友只给自己的车购买交强险,不买其他商业保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么赔偿?可不可以少赔或者拖延不赔?本律师近日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冀0223民初4968号〕一案,经过一次庭审后,原告黄某已与委托人开始协商,将保险公司更改为第一被告、第一赔偿主体。


一、案情概述

2020年12月1日19时20分,王某驾驶冀AAAA号轿车沿滦河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滦河道与尚智路交叉口处,向北左转时,与黄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滦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受伤后被送到滦州市中医医院进行救治,黄某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10日在滦州市中医医院共住院治疗71天。2021年6月12日,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对黄某进行鉴定,黄某符合面部神经损伤符合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黄某主张:此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门诊费3669元、住院费21244.13元、收据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4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4640元、护理费7320元、伤残赔偿金74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583.5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138.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5510元、施救费50元,总计153761.33元。黄某车辆在保险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黄某将王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观点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本案中王某买了交强险,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某与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不是连带赔偿的法律关系,更不是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应为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再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过错比例,在黄某与王某之间分配赔偿数额,黄某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原告的主张金额,委托人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足以覆盖,委托人王某不必再另行赔偿。


三、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
1、意外身故或伤残:是指被保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的人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责任,有责情况下最高是18万,无责情况下是1.8万元赔偿。
2、意外医疗:是指对被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的人进行住院费、医疗费、伙食费合理且必须给付,有责情况下最高是1.8万元,无责情况下是1800元赔偿。

3、财产损失:被保车辆发生了撞坏指示牌或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有责情况下最高是2000元赔偿,无责情况下是100元。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2020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公告中明确:“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整为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财产损失限额为0.2万。”《公告》自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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