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进行交通事故复核的情形有什么?一般情况下事故责任和赔偿主要是由警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评估的,而在认定书出具3日内如果对于认定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提交复议,从而由警方进行二次鉴定。不过并不是所有事故都是可以复议的。下面我们就看看
不能进行交通事故复核的情形。
不能进行交通事故复核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将下列的四种情况排除在交通事故复核范围之外: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对第一种情形,因为法院已经受理民事诉讼,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法院的审查相比较而言会更严谨。同时,根据法院最终解决原则和司法便民原则,行政权不能左右司法权,不能因为复核而使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从而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人民检察院已经批捕的案件,基本上已经对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审查判断。这时,如果还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会影响到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也可以避免当事人通过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内幕交易”来改变定性,达到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对责任认定不服,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专业律师在法庭展开辩论,最终由主审法官来根据各方说辞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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